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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我国稀有金属矿产资源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0-06-12

  / 郑直

稀有金属概念及其用途

        稀有金属一般是指在自然界中含量较少或者在世界各国中分布稀散而且极不均匀的金属。它们在地壳中分散不广,开采冶炼都比较困难,大部份在近代工业生产中才能发现,在工业生产中应用也比较晚等特点,符合这一特点的,我们统称为稀有金属,比如铈,镨,钨,锆,铌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稀有金属的应用才有了较快的发展。到了当今的现代化工业中,稀有金属更是得到了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提高,也给应用稀有金属提供了可用的前提并迅速发展。如我国储量世界第一的钨矿,广泛运用于国防工业,航天航空、信息产业和机械行业,在炼钢时加入钨,可使产品成为特种钢,增加产品的超硬质和耐高温特性;又如在原子能工业中,人们采用铀、钍、钚做核燃料;使用锆、铌、钒做结构材料等等,稀有金属已成为人类发展高科技产业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二战后,人们将稀有金属应用于军事,已经带来了世界军事科技的一次巨大飞跃。稀有金属是一种宝贵的战略性物资,是发展军事工业和高科技领域新材料不可缺少的材料。严格地说,一个国家稀有金属储藏量和对稀有金属的使用水平,将决定这个国家在未来军事格局中的话事权。目前,以使用稀有金属为核心技术在军事领域的运用,已经成为影响下一代武器水平提高的决定性因素。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江西时讲了一句名言,“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即指稀有金属)”。十几年过去了,我们对“中国有稀土”这一优势运用得不好,以至今天我们要大声疾呼,保护我国稀有金属资源!

 

我国稀有金属资源遭严重破坏

        前些日子,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节目,报道了清远清新县稀有金属资源,遭受许多个体矿主的疯狂开采和掠夺,而且这些个体矿主,几乎都是无证开采的。由于他们的无序采矿,又采用低劣的生产水平以及掠夺性的开采行为,一方面造成对国家稀有金属资源的严重破坏,另一方面又造成自然环境受严重损害和污染。把原来的绿水青山挖得体无完肤,变成千疮百孔的沙化地,连河流和耕地也受到严重污染,令人触目惊心。更严重的是这些稀有金属产品,大都由个体矿主经过不正当销售手段,逃避国家对稀有金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监控,流出海外。

        目前在广东和全国其他省份,像广东清远这样,稀有金属资源遭受到个体企业强采盗挖的现象十分严重,虽然省和国家制定了相关文件,对如何开采稀有金属作了规定,但由于地方和个体经济私人利益的驱动,稀有金属乱采乱挖的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更严重的是,个体矿主将稀有金属产品大部份走私到了国外,严重冲击了正规国有企业的出口,令国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以至国际上戏称“中国稀土是黄金仅卖萝卜价。”根据有关部门资料统计,从1990年到2005年,中国的稀有金属出口量增长了10倍,(此数字未含个体走私出口数)使我国稀有金属储量从十几年前占世界88%,降到了2008年的52%,然而,从1990年至2005年,虽然中国稀有金属出口量增长了10倍,但平均售价却被压低至6成。我国稀有金属储量虽高,但稀有金属产品定价权却掌握在外国买主手里,这是无序竞争和走私出口造成的结果,由此可见,我们并没能发挥好“中国有稀土”这一优势。有报道称,很多稀有金属中国以占世界20%的储量供应着全球80%的消耗,照此速度,大约20年之后,一些具有战略意义和关系到国家安全的稀有金属将在中国消失。稀有金属资源枯竭的脚步正朝我们逼近!

        其实,除我国之外,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是稀有金属储量大国,但他们为了未来利益,利用开采成本高等借口,留下自己国家的稀有金属资源不开采,纷纷进口大量中国廉价的稀有金属进行囤积。另外又通过国家机器对自己国家稀有金属开采权进行立法和整治,使这些国家稀有金属战略资源由国家独资或者国家控股占有,将资源牢牢掌握在少数几家企业中,以对稀有金属资源进行管理,对稀有金属开采进行调控和用作战略储备。据清华大学高级研究员周世俭介绍,日本企业担心在中国大量采购稀有金属原料会引起中方的警觉,他们就在香港和台湾乃至东南亚设厂,从中国转口稀有金属产品,甚至大量收购广西、云南一带走私的稀有金属原料或半成品。也有一些日本企业以谈判投资矿山为诱饵,大量从矿山企业购买稀有金属材料。由此可见,国内私人矿主走私稀有金属已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保护稀有金属资源对策

        面对目前开采稀有金属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国际上要我国低价出口稀有金属的要求,政府要拿出决心和信心对这一行业进行彻底的整治。笔者认为:

        1. 要建立健全并完善开采稀有金属资源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行,坚决遏制地方和私有企业无证开采的现象,保护稀有金属资源能安全控制在国家手里。

        2. 建立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执法机构,对乱开乱采的矿主进行惩治,必要时可采用行政强制手段来保护稀有金属资源的安全。

        3. 对屡禁不止非法对稀有金属资源开采的地方,要实施对地方管理部门和官员的问责制和与官员政绩相结合的考核制。

        4. 建立稀有金属的产销核准制,堵塞走私渠道,加大对稀有金属资源进出口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5. 在稀有金属出口方面,要尽量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制定好战略布局形成统一力量。要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进行调控,争取我国在稀有金属贸易的定价权,变长期以来的被动为主动。

        6. 可以考虑对稀有金属的出口实行配额制度,同时加大对相关进出口贸易企业的管理,使这些企业能成为维护我国稀有金属资源的中间力量。

                                    

(作者单位:广东国际经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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