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智慧创造者的权利,倡导创新,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商业秘密要求秘密性,商标要求的识别功能和商誉功能,都强调创新和成果的保护,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创业板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使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可见创业板是为具有创新的法律成果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而设,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融资渠道,对于创新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无形价值的体现有重要推动作用,具体适合创业板上市的主要自主创新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及其他成长型企业。
自主创新企业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自主创新包括三层含义,即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原始创新”,是指前所未有的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原理性主导技术等创新成果。“集成创新”,是指利用各种信息技术、管理技术与工具等,对各个创新要素和创新内容进行选择、集成和优化,形成优势互补的有机整体的动态创新过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学习、分析、借鉴,进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
为推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2006年中国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启了对“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200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等。
综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在认定“创新型企业”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方法和措施:
1、选拔方式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组织初选并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主会审核确定的方式。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级转制院所向科学技术部递交申报材料。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向本地方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2、试点范围
试点企业主要在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选择。在满足其他方面要求的基础上,各类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国有骨干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战略并贯彻实施,主导产品具有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拥有国际或国内著名的自主品牌产品等。
转制院所:在转制改革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承担国家和企业科研任务较多,自身科研投入较大,科研仪器设备条件比较先进,有较强的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和推广应用的能力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10%,创新产品及技术性收人占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能力和发展后劲等。
其他企业:具有自主创新成果,不断创新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企业成长性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行业技术发展中能够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等。
3、选择资格和条件
(1)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其一,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中国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中国境内。
其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其三,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
(2) 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其一,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农业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其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其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
其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成长型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
其五,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职工技术创新活跃;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4、支持措施
对三部门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择地给予支持:
(1) 国家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科技金融工作对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2) 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
(3) 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试点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
(4) 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5) 强化业绩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对国有试点企业,明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6) 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设立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对创新业绩突出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奖励。以科技部为主的国家部委在认定“创新型企业”时,除了采取以上方法和措施之外,还提出了我国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a 指标
基于政策导向的需要,评价创新型企业主要通过四个定量指标和一个定性考察指标。四个定量指标是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一个定性考察指标是创新组织与管理。评价时,按企业规模和技术密集度分类评价。
b 门槛
根据上述指标体系,申请评价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标准(按企业类别设置)、过去三年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过去三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从以上得知,我国在认定自主创新企业时,没有采用典型的立法方式,以法律文件明确给出认定条件与标准;相反,采取了认定条件与标准相对宽松的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式。因为,自主创新概念本身的内涵与外延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难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界定。
但是,我国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问题,则采取了典型的立法方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我国对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具体方法。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监管主体: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原则与待遇: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申请主体资格: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②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③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④产品创新程度高;⑤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⑥产品质量可靠;⑦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监督: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科技部申述,科技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作为前述办法附件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阐述了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性内容
(1)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3)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2、 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人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3、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4、罚则
(1)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2)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我国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自主创新企业开放,但是并没有要求拟上市企业必须获得“创新型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其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但如果拟上市企业可以获得这些认定或认证,那么必然增加了证监会对其自主创新性质认可的可能性。
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包含了几层含义:
第一、在创业板上市的创业企业必须具有成长性。成长性是拟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核心特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二、所有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属于创业企业。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这一概念是从企业设立时间和企业规模方面对企业类型的界定。
第三、自主创新企业适合我国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如果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可见自主创新这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特征成为要点之一。
第四、成长型创业企业中除了自主创新企业之外,还包括其他类型企业。换言之,即使后一企业不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但是它属于成长型的创业企业,那么同样适合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
界定哪些企业适合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核心因素是界定什么是成长型企业或如何界定企业的成长性。
成长型企业的核心特征在于具有保持企业高速成长的核心竞争力,这种促成企业高速成长的核心竞争力可能是科学技术的创新,也可能是商业模式的更新。这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创新也与时俱进,根据市场经济的千变万化以及科技和商业模式的层出不穷,促成企业高成长的因素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适合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是自主创新、高新科技和其他增长型企业,从内容上,创业板的要求与知识产权的要求是相同的,特点是基本一致的,对上市企业的要求,也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可见,创业板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的主要渠道。
(作者代月强系专职执业律师,广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广州知识产权法学会秘书长)